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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7:27:56
在罗伯特·威廉姆斯看来,在承认问题上费希特最为原创性的贡献是将他者问题从认识论转化为行动,{44}而这种转化的起点是自我理性的确认,依据此种自我理性最为原始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和绝对的权利,费希特把它定义为原始法权:人在感性世界中只作为原因(而绝不作为结果)拥有的绝对权利,同时是一种自由,一种在质的层面上作为绝对第一因的能力、在量的层面上没有任何界限、在模态上具有确然有效性的自由。
无论是安提戈涅还是克瑞翁抑或波吕涅克斯,代表的不过是一种悲剧性的人的命运的显现。{47}原始法权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有限理性自由者彼此之间,即有限理性的自由存在者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彼此有的疆界和限度。
假如,如费希特所描述:可能做出一种以机械必然性发挥效用的安排,通过这一安排从所有违法的行为中产生出与其目的相反的结果,那么,通过这样一种安排,意志就不得不只希求合法的东西,而且通过这样一种安排,在失去相互忠诚和相互信任之后,安全又会得到恢。第三,为了逃避矛盾,康德把对终极目标的实现放到了将来。{104}一旦有了模仿也就是有了榜样,而榜样的力量就是被人承认并效仿。费希特提到,通过公布财产使得彼此对已有的占有作出认可并不困难,困难在于对于未来不确定归属的无主物的归属如何确定—每一个理性自由者都怀着同样的冲动和理由去试图占有它,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占有发生的那一刻作出规定—即,被占有的客体必须在占有的时刻有很明确的规定,以致另一个人不同时认识业已发生的占用,就不能认识这个客体。{6}这些法权的定义描述了法权在当下的所指,但对于其产生的缘起并未作深查。
②延续我们自由地影响这个感性世界的权利。另外尤为重要的是,他们公布财产,选定承认规则以及标示和放弃、取消占有,已经采取了契约的形式,{50}只是这个契约是一个没有争端解决方案的契约,即它是一个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却没有提及救济方式的契约。这个政治化的理论工具是社会契约,它的产物是政治社会。
由摹本性观念而来的知识属于自然哲学的范畴。如果人是单独生活的,那么人依此认识论就可以成为道德的立法者,他的道德知识就是道德科学。虽然道德知识具备数学一样的解证性以及实在性(reality ),它是一种知识而非信念和个人意见,但是道德知识并不具有完美性,并不是不可置疑的(indubitable EC, 4. 12.4)。在其观念论体系中,洛克首先提到了苦乐这样一对简单观念。
一种自然社会性以及它所支撑的共同善和一种以契约为架构、以个人权利为内容的抽象社会之间的张力始终存在于格劳修斯的理论图景中。在格劳修斯和普芬道夫那里,作为自然法之实质的社会性中的社会其实都是某种宗教传统、道德传统中的社会。
(一)社会的意见法洛克最早对传统自然法学说进行批判的文本是他的早期著作《自然法辩难》。(三)政治社会概念的内涵与张力基于自然状态的这个发展性,我们就可以理解自然状态的缺陷了。他保持了哲学语言和民间(civil)语言之间的互动,并不试图去完全用前者替代后者。人的这一自由行动使得人初步摆脱了自然必然性为基础的自然秩序。
在我看来,我们最好不要用自然法或自然权利这对附加了太多论战意涵的二元概念去描述这个法理秩序。再次,一方面,为了防止宗派性的危害,洛克的政治社会概念不建立在任何社会性之上,它没有将人学习自然法的发展过程包括进来,或者说它试图超越这一发展性。这个结论符合洛克一直以来在对自然法与天赋法则时所指出的一个要点:自然法是合理运用自己的官能就能够得到的。人们在这种附着中找到了自己的思想、自己的价值和自己的存在感的根基,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
由此可见,政治社会的独立性其实自于政治社会的立法权。一旦欲望被培养出来,他就可以接着直接决定人的意志。
(二)社会性的问题:人的宗派性和狂热意见法无法直接作为人类社会的道德基础,无法成为社会和政治秩序的基础。它也符合之前我们所分析的洛克的观念论和道德科学的性质。
洛克并没有设置论自然法这样一个章节,似乎他的政治社会概念甚至整个《政府论(下篇)》并不需要一个明确的自然法学说。家庭不是完全独立自足的共同体,它在某些时刻必须服从于一个外在的权威。此时,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才真正脱离自然,一个人类自身的交互行为才有了运转的动力和机制。{22}前注{17},James Tully书,第159页.。人并非被自然所决定,但也并非全部被理性和道德反思所决定。{10}这种政治一方面是非理性排他性的生死斗争,一方面是奴役性的专制形式的,所以它必然是反秩序的,不利于稳定的、理性的国家秩序的建立和维持的。
后者规定了一个义务和我们的责任的方式和尺度,是那个意志的宣示( declaration)。其实,洛克的自然法秩序存在这样的一个维度,这样的一个的力量性关系,即自然法的执行权。
不平均和不相等的占有(Ⅱ, 50)并不违法自然法,因为自然法的真正原则是不能浪费,这个浪费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物品,而是人的劳动。对这个形而上学基础的破坏使得形而上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关系被彻底打断。
他写道:我这里并不是在拟定道德规则,而是在说明道德观念的起源和性质,并例举人们在道德关系中所使用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错误的。财产性秩序的政治化是一个确立一个公共善的秩序。
我采用的是收录在戈尔蒂编辑的《洛克政治著作选》中的列登的英文译本,但是我将使用洛克的完整编号而非列登的编号,因为列登去除了洛克只列出标题但没有阐述的四个辩难。洛克承认存在一个实在本质,但这并不是人的理解力能够认识的,人只能获得名义本质。在洛克看来,道德(或者说道德关系)不同于道德行动。这个精致的讲法防止了自然法的本体论被经验主义认识论完全吞噬。
如洛克所言:每个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用够多少的权利(Ⅱ, 46),所以财产权是与自然性的使用和消费能力挂钩的。他也才能赋予自然状态中的人那些后来才获得的理性能力和社会性品质,同时它也能够赋予人性以那些侵扰人类历史良序发展过程的各种反社会欲望和心智疾病。
洛克在《自然法辩难》中尖锐地指出,传统不能作为自然法知识的来源。James Tully, A Discourse on Proper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 pp. 104~116.{17}James Tully, A Discourse on Proper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 104~116.{18}前注{15},Andrzej Rapaczynski书,第189~190页。
回到洛克写作的思想史背景,我们会发现,社会这个概念是欧洲近代早期思想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表面上看,自由与秩序是一对矛盾的概念,《政府论(两篇)》[特别是《政府论(下篇)》]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构一个自由秩序理论。
这也就是为何洛克总是提醒人们他所说的财产并不仅仅是物品。(EC, 2.7.3~4)由此可见,在洛克看来,趋乐避苦原则是我们一切行动的起点,是我们使用自己的其他官能(主要是理解力和意志)的动因,也就是我们分析自然法的人手点。政治社会的核心在于共同制定的法律和可申诉的司法裁判。如洛克所言:人类大部分虽然不以这种风尚法为规制自己行为的唯一律法,亦以它为主要的律法。
洛克使得人与他所存在于其中的共同体保持了一种紧密的附着。联系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来看,这两种心智疾病的政治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2}一、洛克对社会性和习俗社会的批判洛克赞同格劳修斯和普芬道夫的一个基本努力,即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论证一个自然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但是洛克认为,将格劳修斯的自然社会性、普芬道夫的宗教社会性(以及当时盛行于英伦的天赋道德理论的道德社会性)作为自然法理论的基础具有很大的问题。洛克为何要在一个分析人类最基本的政治哲学原理的著作中花费大量篇幅来阐述一种财产权?在我看来,洛克之所以将财产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基点是因为,财产是洛克能够找到的唯一一个能够将个体与一种正当且普遍的生活秩序相联结的要素。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这个概念本身(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习俗社会)并没有自然法的基础,即没有一个道德基础。如果我们将洛克对财产的分析分为货币产生前和货币产生后两个阶段,我们就会发现:在第一个阶段,不存在一个尺度可以衡量不同人的劳动,不同的劳动产品,所以个体的财产权并不足直接编织出一个普遍法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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